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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法院拒绝邱*华家属委托辩护律师不妥
2021年5月18日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

 苏明飞深圳著名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身为一名律师最重要的业务就是帮助他人进行辩护,既然要帮助他人进行辩护,那么我们作为律师的就需要充分的了解自己在诉讼当中的权利与义务。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刑事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拒绝辩护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依据是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理由的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但是需要注意:


  ⑴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⑵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⑶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三、辩护律师有保密特权吗

  所谓保密特权,又称拒证权,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保密特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对国家职权机关的权利。原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基于此,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三方面内容。新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内容,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据此,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也成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权利内容,这使得律师保密特权的内容得以扩充。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刑事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的全部内容。法律赋予律师的这些权利是帮助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发展。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法院拒绝邱*华家属委托辩护律师不妥

  新快报讯杀人狂魔邱*华一案可谓一波三折,一审被判死刑后,又因是否应接受精神病鉴定,是否能自行委托二审律师等问题引起巨大争议。昨日,我国著名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表示,陕西省高院拒绝陈志大律师网师做二审辩护律师的做法不妥。


  邱*华一夜之间连杀10人,还将死者眼球、心肺挖出喂狗。不久前,他一审被判死刑。但一审后一些精神病专家、律师呼吁为邱*华做司法鉴定,怀疑其患有严重精神病。目前,邱*华的妻子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司法鉴定的请求,但法院没有作出正式的答复。


  11月23日,邱*华的妻子在西安见到了北京的律师陈志华,陈志华答应在二审中为邱*华辩护。陈志华曾是一名精神病科医生,专门从事精神司法鉴定。但委托辩护律师一事发展得并不顺利,由于邱*华提出二审不要律师,陕西省高院便依照规定为其指定了两个律师。受邱*华妻子委托的陈志华被陕西省高院拒绝了。因为法院刚为邱*华指定了两名律师,而且已经开展了工作,不可能中途退换。


  对于陕西高院拒绝陈志大律师网师为邱*华辩护的决定,马克昌教授认为不妥当。马克昌指出,陈志华是由邱的妻子委托的律师,根据法学原理,委托律师应该优先于法院指定的律师出庭辩护。


  此外,目前邱*华做不做精神病鉴定要;经过司法机关研究;才能定。对此,马克昌表示目前法律的确没有明文规定精神病鉴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以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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