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飞,深圳著名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辩护与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担。
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比,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能够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已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部分;
2、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对案情也比较了解,由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这是我国代理制度的独特性,有关的社会团体担任诉讼代理人,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代理诉讼,以便反映团体的意志,比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妇女在诉讼上的代理人,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会员在诉讼上的代理人。
4、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是一条弹性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诉讼代理人未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除上述人员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法院对这类诉讼代理人的知识、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所整理的有关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在哪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的是诉讼代理人一定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一定是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在此对于辩护人的理解是在公诉案件中辩护的一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哈,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中专业且具有权威的律师一定可以解答您的疑惑,最后,希望您生活愉快!
[摘要]:法律论辩,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科学体系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衡量刑事案件是否依法、准确、公开、公正办理的关键,也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智能的集中体现。本文作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的现状及自己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经验和心得,就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对刑事诉讼各阶段论辩技巧及其存在的问题和论辩主体的艺术修养进行了较深刻的探讨。
通常,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一经立案,就进入了诉讼程序,诉讼的终结,就是审判的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论辩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一个刑事案件是否办得依法、准确、公开、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首先要经得起法律论证和辩证,经不起法律论证和辩证的案件无疑是冤假错案。因此,法律论辩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办好刑事案件的关键,是办理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智能的集中体现。
一、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和特点
人类自会运用言语,有意识冲动和利益冲突之后,就产生了论辩,论辩是人类文明的催生剂,是探索真知灼见的武器,是明辨是非的武器,是平息矛盾、化解纠纷、达到一致和统一的武器。可以说,论辩在人们生活中无时不有,是人们的生活现象,是人们求得某种满足,达到某种平衡的需要。概括说,论辩是一种社会现象。
法律论辩是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司法制度的产物。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是指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怎样处罚,依照法定程序,就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论证和辩论活动。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特点:
主体多元化。刑诉诉讼的辩论主体总体上讲是控方和辩方,公诉案件的控方主体是指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以及他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作为辩方参加法律论辩的主体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论辩主体的多元化中公诉人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重要角色,是公众所关注的,是最有戏剧性和演绎性的。
论辩内容多样化。控方的论辩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他要论证被告人存在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论证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要论证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要论证案件产生应吸取的教训,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辩方的论辩具有选择性和对抗性,主要针对控方的遗漏、错误、瑕疵、论证方法的因果关系错误、遣词造句的失误等进行抗辩,从而削弱、甚至迫使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论辩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控辩双方都要依照法律展开论辩,法律是论辩的依据和生命线,谁能娴熟地使用法律谁就是胜利者;同样谁能忠于事实真相,谁就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法国有一名著名律师曾说过:;我宁可在诚实上摔得头破血流,也要忠于事实真相。;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论辩,才具有权威性、战斗性、爆炸力和感染力。
论辩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特别是检察官的论证和反驳,直接影响、制约法官的审判,因此,论辩关系刑事诉讼的成败,关系案件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关系国家法制的权威,关系社会稳定,也关系论辩主体的职业道德、天地良心,可以说,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是不可挽回的,责任重于泰山。
二、刑事诉讼的论辩阶段
论辩是有严格程序的。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中的论辩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的阶段性,各阶段论辩的性质和结果是不同的,论辩环境和方法也是不同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论辩,分以下阶段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其性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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